酒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七项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 日期:2017-10-20 | 作者: | 点击:


根据省整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整改办〔2017〕16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27、2015、2016年全省共有21起环境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目标:制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规范移交移送程序。

完成情况:经市环保局严格审查、邀请法律顾问评估,我市涉及的4起未移送案件均属于违法情节较轻,运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条款、法则适当,违法行为整改及时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移交公安机关情形;案件查办程序规范,执法到位,证据充分,依据合理。

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新常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公安局设立环保侦查支队,并建立了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与公安局环保侦查支队工作衔接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效率,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违法行为提供有力的保障

该问题已得到全面整改,各项整改措施均已全面落实并将长期坚持,具备整改销号条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酒泉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4日,共5天。

受理部门: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2669460  0937-2612101

联系地址:酒泉市环境保护局201室(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