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六项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 日期:2017-10-20 | 作者: | 点击:


根据省整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整改办〔2017〕16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26、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实现环境法治。

完成情况:经查,2015-2016年度,我市敦煌市、肃北县和阿克塞县3个县市尚无一例《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执法案例。为全面推进环境执法工作,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在全市范围对《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县市进行了通报批评。目前,我市查办环境违法行为数量显著增加,特别是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案件明显高于往年,全市7个县(市、区)均有案例。

该问题已得到全面整改,各项整改措施均已全面落实并将长期坚持,具备整改销号条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酒泉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4日,共5天。

受理部门: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2669460  0937-2612101

联系地址:酒泉市环境保护局201室(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