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九项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 日期:2017-10-20 | 作者: | 点击:


根据省整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整改办〔2017〕16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9、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完成情况:

1、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和数量,做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覆盖。在全年一、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开展两次煤炭质量的全面抽查。今年第一季度,对辖区内煤炭经销企业和用煤企业的煤炭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在第一季度抽检60批次的基础上,第三季度又完成煤炭抽检66批次,基本达到了大型用煤企业抽查2-4轮次、其它用煤(经售)企业抽查2轮次以上任务,进一步加大即将到来的冬季供暖期煤炭检验批次和频率。及时将检验数据的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2、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置和数量,在相关县(市、区)修建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肃州区、玉门市已建成,其他县(市、区)按进度推进。城市建成区已禁止设置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进一步加大煤质管控力度,确保销售的商品煤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

3、加强商品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商品煤标准的煤炭,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酒泉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4日,共5天。

受理部门: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2669460  0937-2612101

联系地址:酒泉市环境保护局201室(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