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三项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 日期:2017-10-20 | 作者: | 点击:


根据省整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整改办〔2017〕16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问题编号:3、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完成情况:

1、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等造成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对县(市、区)党政班子政绩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并根据主管部门建议将环保类指标由1项增加至4项,总分值由1分提高至5分。调整后的环保考核指标、权重在2016年度县(市、区)党政班子政绩考核中进行了全面应用,同时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继续执行

3、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和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通报批评了2个部门,约谈领导干部16人,追责问责13人(书面检查7人、诫勉谈话5人、纪律处分1人)。

4、研究制定了《酒泉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试行)》,从2017年起,每年计划对4个县(市、区)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 两年内对全市7个县(市、区)督察一遍。

5、研究制定了《酒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及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酒泉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4日,共5天.

受理部门: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2669460  0937-2612101

联系地址:酒泉市环境保护局201室(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