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二项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 日期:2017-10-20 | 作者: | 点击:


根据省整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整改办〔2017〕16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问题编号: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完成情况:

1、酒泉市委、市政府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修订完善了《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了环境保护责任。

2、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酒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化了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3、按照《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市委书记和常委、市长和副市长,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与市委、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分别签订环保工作责任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4、按照《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市委书记和常委、市长和副市长,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与市委、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分别签订环保工作责任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5、修订了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考核结果运用三个综合性考核办法,新制定了市管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涉及环保类考核指标和权重设置等方面,提出了环保类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上最新要求每年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进行调整的动态管理体制,确保上级新精神新要求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对县(市、区)党政班子政绩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并根据主管部门建议将环保类指标由1项增加至4项,总分值由1分提高至5分。调整后的环保考核指标、权重在2016年度县(市、区)党政班子政绩考核中进行了全面应用,同时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继续执行。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酒泉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4日,共5天。

受理部门: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2669460  0937-2612101

联系地址:酒泉市环境保护局201室(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