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代市政府拟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7年12月27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大厦西主楼十楼61018室,邮政编码:73500)。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70052759@qq.com
三、 联系人: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白建明
联系电话:0937-2682414
传真:0937-2682414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27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五个酒泉”建设总目标,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机制,切实提高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困境儿童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困境儿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保障,科学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保障困境儿童工作整体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浓厚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补贴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
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确保信息管理、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有效运行。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在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关爱机制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好落实,成长环境更加优化,人身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
1.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重残: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重病:参照省上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
2.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3.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1.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现行政策规定足额及时发放。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困境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在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能重复享受。
2.强化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适当倾斜,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制度,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等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强化教育保障。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各级各类教育资助困境儿童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加强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教室建设,支持特教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4.强化监护责任。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因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督促其履行抚养监护责任。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限。
5.强化安全保护。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村(居)民委员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
6.强化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落实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逐步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二)健全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设立专(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督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困境儿童及其家庭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帮扶政策。
2.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协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和其他群团组织,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工作督导,推动其落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托帮扶中心,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帮扶;依托职工之家、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引导企业和职工中的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七彩小屋”、“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和各地助学协会的作用,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保障工作。
4.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公安、卫计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组织要积极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实施方案,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强化服务保障。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各县(市、区)要把面向困境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七彩小屋”、“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场所。同时,健全完善孤儿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研究确定适合儿童实际生活需求的保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3.抓好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力监察员薪酬制度,根据监护儿童数量,每月给予一定的工资补助,由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其纳入职称评聘体系,并享受同等待遇。
4.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强化家庭尽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相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法规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和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市民政局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