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财政局、市人防办草拟了《酒泉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20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甘肃省酒泉市民防空办公室509(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0号,邮政编码:7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48309756@qq.com
三、联系人: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科 李光福
联系电话:0937-2671768 传真:0937-2671767
附件:《酒泉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财政局 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附件:
酒泉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确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交纳,易地统一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费用。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修建比例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2002]193号)及《关于<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甘价服[2004]181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 我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费用。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6、建筑面积小于7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第五条 我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按城市防护等级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核算收取。具体标准为:国家三类重点人防城市酒泉市肃州区每平方米1250元;省属重点人防城市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每平方米1150元;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每平方米850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核算: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肃州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各县、市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予以免收;结合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部分予以免收;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4、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予以免收,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减半收取;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示范项目,予以免收。
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缴入省、市或省、县国库。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4240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预算级次栏分别填写“市级”或“县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人民银行国库名称。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维护及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州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2003]242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3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甘发[2017]18号)、《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第〔2016〕52号)等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规定,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建设、宣传教育及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等费用按相关要求,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防空办根据人民防空重点建设相关要求和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编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使用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条 根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3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全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全省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具体上缴比例为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隐瞒应当上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2、挤占、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3、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
4、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5、未按规定的面积、标准、程序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6、对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未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如城市防护等级发生变化,收费标准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