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构建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强化正面激励,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做到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市处非办起草了《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您的意见将作为对该办法制定和修改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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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附件:
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正面激励,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处非办〔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额利息、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级负责对查实处置的跨县市区或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奖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各市县区承担本行政区划内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申请 受理、审核确认、依法处置、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市处非办和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300元奖励。
(四)涉案金额以公安机关查证认定为准。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处非办会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处非办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研究确定县市区举报奖励金额,同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上相关规定与辖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统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会同市公安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析认定,对于跨县市区或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及时移交市公安局;对于涉及单个县市区的,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所在县市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处非办”)。
第十四条 县市区处非办接到转办线索或受理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确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移送举报材料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县市区处非办,由县市区处非办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线索认定和奖励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各县市区处非办按季度向市处非办上报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和奖励情况。
第十七条 奖励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市处非办应依据本办法填写《酒泉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经市处非办、公安局会签同意,提请市处非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奖励。
第十八条 市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处非办和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处非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单位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07室
电 话:0937-2853705
传 真:0937-2653810
电子邮箱:jqsjrb@126.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处非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和报告等制度,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