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和委员单位职责》和《酒泉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酒泉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和委员单位职责
一、兼职委员名单
段智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曹德新 教育党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 鹏 市科技局副局长
丁海涛 市工信委副主任
习尚银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生辉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东堂 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燕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曾 玲 市人社局副局长
吴秀祥 市国土局执法监督支队队长
姚 璞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德文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建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倪玉生 市水务局副局长
田福基 市农牧局副局长
敖 琪 市林业局副局长(兼)、绿化办主任
景兆明 市商务局调研员
乔建民 市文广新局副调研员
孙瑞萍 市卫计委副主任
王琰花 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生贵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刘汉杰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万发林 市旅游局副局长
白志雄 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 涛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吉才 市扶贫办副主任
邓 崴 市党管局副局长
闫若晖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马鹏恩 市边防办副主任
卢永生 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彦成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卜 强 人行酒泉中支副行长
雒金俊 酒泉银监分局副局长
郭秀荣 肃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进忠 金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塞力泰 玉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马宗岭 瓜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 颢 敦煌市委常委、副市长
长 征 肃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莎伊芙罕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今后,如需调整兼职委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民宗委审核,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市民宗委通知相关单位。
二、委员单位职责
(一)共同职责
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督促、协调本地、本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配合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参与、配合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全力推进《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4号)、《中共酒泉市委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酒发〔2015〕99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2号)、《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酒发〔2017〕44号)、《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规划纲要(2015-2020)》(甘族发〔2015〕173号)、《酒泉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酒民宗发〔2016〕90号)在本系统的全面开展;参与民族县、乡有关活动;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帮助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和“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了解、掌握、反映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和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做好城乡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具体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民族县、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政策措施研究;指导民族县、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县、乡重大项目建设并给予倾斜照顾;会同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实施好“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
市教育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建议;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执行情况,促进民族县、乡城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检查指导省、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五年规划纲要进学校情况;检查评价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县、乡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民族县、乡重点倾斜。
市工信委: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民族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立足民族地区特色资源、人力资源和区位优势,帮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协调落实有关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定期深入民族乡和宗教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民族成分更改工作中的有关特殊问题。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
市民政局:指导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在开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家庭;将民族工作任务纳入社区建设、村(居)民自治、村务公开工作内容;在安排救灾等资金项目时,对民族县、乡给予倾斜。
市司法局: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进一步增强民族宗教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帮助民族地区解决财政特殊困难问题;保障市上举办的有关民族工作重大活动经费,确定市级民族宗教工作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管理、安排财政扶贫项目资金。
市人社局: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在民族县、乡和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县、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和宗教团体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就业、劳动力培训、政策性安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
市国土局: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环保局:指导和推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族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组织对民族县、乡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民族地区重大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市建设局:帮助民族地区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对城镇少数民族聚居区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给予倾斜。在旧城改造和城市道路扩建中要妥善处理好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搬迁的补偿问题,保护好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交通运输局:对自治县、民族乡交通运输和邮政快递业发展、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道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地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扶持。
市水务局:支持民族地区农村水电开发;对民族地区小水电建设、农牧区灌溉工程建设、水源涵养保护工程建设等给予倾斜;指导和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农牧区人畜饮水问题。
市农牧局:加强民族地区农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重大问题研究,参与制定并落实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加快民族地区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强民族地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科学合理利用草场资源,认真落实草原奖补等惠民政策,推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市林业局:落实民族地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对民族地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防风固沙等工程给予倾斜扶持。
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发展民族地区内外贸易的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民族地区引进外援先项目、资金;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加强对民族地区内外贸人才培养,并给予政策倾斜。
市文广新局: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有关法规和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配合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配合好省、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筹备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指导宗教团体合理确定宗教类出版物目录清单。
市卫计委: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解决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民族地区卫生状况和促进民族地区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帮助民族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基础建设。
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国家民族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民族地区增加地方税收的政策措施。
市工商局:贯彻国家民族政策,把好办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关;为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检提供良好服务;依法查处假冒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假冒清真食品,保护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加快民族地区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督促、协调全市体育系统加强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支持、挖掘、整理工作;协同配合好省、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准备工作。
市食药局:研究民族地区食品药品方面的特殊问题,在拟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真食品安全检查,确保清真食品安全;支持民族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务的开展。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民族地区贫困监测和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地方统计部门提供民族县、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市旅游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帮助实施;帮助民族地区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开发旅游业;支持民族地区加大旅游宣传和促销力度。
市法制办:指导市民宗委制定和完善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政策,加快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协调同级人大监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参与、配合做好“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工作。
市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监督民族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市内主要媒体开展有关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及其实践和我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全市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和进展。为市外媒体记者采访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推动其做更多客观、准确报道。组织开展互联网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网上正面宣传力度,对不良有害信息及时删除和封堵。
市边防办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边防民族地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地区边防工作,加强边防民族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参与制定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稳定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边防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防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党管局:在党河流域河道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中,认真研究和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对民族县给予倾斜和照顾;积极争取大型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带动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良性发展,确保民族县生活及工农业生产供水。
人行酒泉中支: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的优惠贷款利率和利差补贴政策。
酒泉银监分局:积极参与扶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工作。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肃州区、玉门市、瓜州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积极落实民族乡精准脱贫和维稳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宗教领域和顺稳定;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
金塔县、敦煌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积极落实维稳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宗教领域和顺稳定;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
肃北、阿克塞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研究制定扶持本县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落实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扶持本地民贸企业、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维护宗教领域和顺稳定;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
酒泉市民宗委委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酒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是适应民族宗教工作发展需要,保障民族宗教工作开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的重要机制。为充分发挥各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办实事,推动民族地区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各委员单位确定1名负责同志担任市民宗委兼职委员,确定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协助做好兼职委员与市民宗委的沟通,负责落实委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兼职委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民宗委,由市民宗委报市政府备案;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调整后,报市民宗委备案。
三、每年召开1次市民宗委委员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通报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听取各委员单位汇报,研究讨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适时召开委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民宗委负责人召集,加强沟通交流,研究帮扶措施,落实交办事宜,抓好工作督查。
四、各委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把帮助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列入本单位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部署,同步进行检查。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争取相关项目,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省、市和补助资金,每年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1-2件实事。
五、市民宗委及时向委员单位通报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等情况,并征求意见。各委员单位要及时向市民宗委通报本单位民族宗教工作日常动态、安排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项目资金等情况。
六、市民宗委及时向兼职委员、联络员介绍民族宗教工作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情况,组织委员单位到省内外民族地区考察,为各委员单位开展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调研搞好服务。各委员单位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七、各委员单位要将履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责、开展民族宗教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民宗委。市民宗委要及时将各委员单位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各委员单位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民族团结、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取得显著成绩的委员单位、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