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酒泉市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酒泉市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推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市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甘肃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督导评价机制,推动市、县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面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为酒泉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实施
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包含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接受评价。对市、县政府督导评估由省政府统筹领导,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市级自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依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
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组织开展对县、乡两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市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市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做好国家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相关支撑印证工作。每年3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于4月初完成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查自评,并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综合自查自评情况,形成酒泉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年度自评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于4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接受省政府对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按照省政府对市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准备考核相关材料,形成自评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并接受省政府考核组对市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实地考核。
(三)组织开展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5年一个周期的督导评估。根据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确定的5年一个周期的综合督导评估规划,当年确定的被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另发),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组成专家评估组对当年确定的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上报复评报告;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的基础上,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四)接受省级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检查。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市、县两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全面做好接受国家和省政府实地督导检查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12月初进行,县(市、区)政府要按期向市教育局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并向市政府上报考核结果。
(六)抓好整改落实。国家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等将作出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按照反馈意见制定市级整改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认领反馈意见指出的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收集汇总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形成工作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七)对教育重大政策、重点任务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安排部署,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开展对教育重大政策、重点任务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按期报告督查情况。
(八)继续开展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市级督导评估。根据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分年度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规划,列入当年规划的乡镇要按期完成教育工作自查自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进行复评,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开展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发展教育责任的重要制度;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强化教育督导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筹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做好国家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国家对省政府、省政府对市政府、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内容涵盖了教育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市、县两级政府及承担教育发展责任的各个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发展难点,积极消除薄弱环节,确保评价取得好的成绩。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问责。
(四)强化教育督导。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是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措施,是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评估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强化督导机构力量,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切实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